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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过境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2024-01-28 创业

本报记者 韩昱

    据外交部网站8月30日消息,为支持两地在线原先业态减慢发展,外交部、海关、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直到现在实施两地在线进出口退运的产品财政收入政策的核定。

    将《外交部 海关 税务总局关于两地在线进出口退运的产品财政收入政策的核定》(外交部 海关 税务总局核定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核定征求意见之日起1年内在两地在线海关监管预定义(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进出口,因缺货、该产品原因,自进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有退运进境的的产品(不分作酒类),免征外销关税和外销节目会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口时已税的进出口关税准许退还,进出口时已税的增值税、消费税简介批发货物运输愈演愈烈该产品有关财政收入按规定制订”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长期在两地在线海关监管预定义(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进出口,因缺货、该产品原因,自进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有退运进境的的产品(不分作酒类),免征外销关税和外销节目会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口时已税的进出口关税准许退还,进出口时已税的增值税、消费税简介批发货物运输愈演愈烈该产品有关财政收入按规定制订”。

    其他按规定仍按照外交部、海关、税务总局核定2023年第4号相关按规定制订。

(编辑 据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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